365外围投注网站韩城市扶贫办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365外围投注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13 14:26:12 浏览次数: 字体【

韩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各镇办,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了《韩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5日

韩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

第五条 对于移民搬迁贴息等政策性、创新性支出项目,由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管理方式。

第六条 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七条 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主要考虑: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等方面。贫困状况主要包括是否为贫困村、贫困对象规模、贫困发生率、农民人均纯收入、镇(办)人均财力状况等;政策任务主要考虑中省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八条 市财政根据全市脱贫攻坚任务需要,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

市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2%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并确保较上年支出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扶贫办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和扶贫部门备案;市本级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将项目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向市扶贫办及财政局备案。

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按照相应申报备案级次,及时向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报备。

省、市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镇(办)的备案和调整报备不审查或批复,但对违规使用问题,可以责令其及时纠正。

第十条 强化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资产收益扶贫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鼓励实行包干制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分配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流程:镇(办)根据贫困村及贫困对象发展状况,积极梳理和包装项目,分类上报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根据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拟定各自的资金分配方案。市扶贫办商财政局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各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审定的方案向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并下达项目工作计划或通知。市财政局拨付相应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二条 除易地扶贫搬迁等中、省有明确规定统一政策标准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相关比例等事项,均由我市自行确定。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按照基准利率实行贴息等。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等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等上述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扶贫助学的事项除外)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三条 市本级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七条 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财政局对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缩短文件传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环节运转的时间。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于收到上级专款文件后,3日内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在5日内提出具体项目计划。财政局协商审核通过后,下达预算文件,按单位报送计划额度或直接拨付申请,在5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市本级专项扶贫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

相关镇办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项目计划、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工期控制、项目验收、审核报账和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为加速资金拨付创造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的其他资金混用。

第十九条 中、省、市下达部门的有明确使用方向的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制,市本级切块下达镇(办)、村的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镇(办)报账制。

项目主管部门及镇(办)作为报账制的实施主体,对报账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财政局或财政所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及镇(办)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及镇(办)应于每月5日前,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财政局,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报账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扶贫资金报账流程:中省市下达部门的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村两委审核、镇(办)主要领导审签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的程序报账;市本级切块下达镇(办)、村的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村两委审核,报镇(办)组织验收的程序报账。

第二十条 对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制度。原则上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投资概算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5%扣留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质量保证金及时拨付;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一条 加快预算执行。市财政局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制定项目计划。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要由专人下发催办通知单;3个月以上的,要对部门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局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财政局收回重新安排用于脱贫攻坚。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可在项目审核确定后,预付一定比例资金,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或报账。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及镇(办)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扶贫办要将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四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监管机构。市政府是监管主体,具体监管机构包括财政、扶贫、发改、民政、农林、交通、水务、审计等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管责任。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扶贫资金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及镇(办)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组织实施报账工作。

(三)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管方式。

(一)上下结合,省市镇村四级联动,以市、镇为主;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四)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五)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林、交通、水务等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如数扣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涉农资金纳入统筹整合支持脱贫攻坚范围使用时,可参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