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韩城市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365外围投注网站 发布时间:2017-05-22 08:33:16 浏览次数: 字体【

韩办发〔20164

中共韩城市委办公室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韩城市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韩城市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韩城市委办公室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5

韩城市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级领导及

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市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单位人员出差,按以下标准限额执行。

/人天

序号

城市

住宿费标准

市级领导及

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1

省级城市

(含省会城市)

500

350

2

地级市

350

260

3

县级

300

220

第十二条 市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单位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省级城市(含省会城市)100/人天,其他城市80/人天。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80/人天、省内50/人天,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参加会议、培训学习,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挂职锻炼、支援、抽调、参与工作的人员,往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会议、培训学习的相关文件等凭证,经手人、审批人、审核确认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与车改的市级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韩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务活动以及各镇工作人员在镇区规划区内的公务活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三十二条 市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城区(城市规划区)以外下乡,各镇(办)及市级各部门派驻镇(办)的工作人员在辖区农村下乡和镇区间公务活动,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凭票报销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报销管理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315日起执行。原韩办字〔201542号《关于印发<韩城市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作废,其他有关开支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韩城市委办公室 20163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