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外围投注网站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365外围投注网站 发布时间:2017-03-21 09:25:46 浏览次数: 字体【

365外围投注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

《365外围投注网站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镇(办)财政所:

现将《365外围投注网站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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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外围投注网站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提高工作效能,根据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各镇(办)财政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 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工作失职、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和工作部署,影响政令畅通的;

2、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有明确规定要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上访群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3、不执行执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决定的;

4、迟报、谎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的;

5、无正当理由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结或办好的事项;

6、对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或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影响的;

7、因各科室(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明确、工作措施不得力等原因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第六条 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2、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抢险救灾、防疫疾控、优抚救济、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征地补偿等款物、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政府代管资金的;

3、采取不当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4、不按照上级指示和集体研究决定办事,或者不采纳下级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在行政许可、审批、检查和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确认等事项的;

2、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

3,无法定依据或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

5、无法定依据或违反处罚程序、规定及自由裁量权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6、违反行政复议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以及有其他不文明礼貌行为的;

2、工作疲沓、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3、违反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有关制度规定的;

4、接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以各种名义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或欺诈、胁迫、故意刁难管理和服务对象的;

6、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省市各项禁令的;

7、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上班无故迟到、早退的;

8、不遵守会议纪律,对应参加的会议,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的;

9、上班期间有上网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办私事、打牌等违反规定行为的;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投诉件,不予调查、敷衍塞责、偏袒庇护、弄虚作假、处理不力的。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经认定应予以问责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十条 成立365外围投注网站效能督查领导小组,小组职责是对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具有最终裁定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郭佩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梁 武 (局党委副书记)

王 莉 (局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办公室职责是具体负责效能问责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局纪委书记王莉担任,副主任由局监察室主任王友爱担任,工作人员由相关科室抽调。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效能告诫;

(三)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应追究纪律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问责程序包括发现问题、调查核实、研究认定、申诉复核等环节。

第十六条 问责事项属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局效能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并向局效能督查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七条 局效能督查领导小组启动问责程序,及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1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效能督查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情况复杂的,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调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局效能督查领导小组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给予或着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二十条 决定给予问责的,由局效能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效能问责决定书》处理。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

第二十一条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对象及所在单位,并存入单位文书档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进行问责时,应听取其本人的陈述和说明。在作出处理决定后,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效能督查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局效能督查领导小组作出的问责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现第二章问责情形之一,受到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一)年内受到诫勉谈话1次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三)年内被通报批评1次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取消个人年度各类评优资格,两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副科及以上级别领导予以调整分工或建议组织部门处理。

年内受到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后一年内再被通报批评2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被诫勉谈话1次的,或所管理单位出现2人(次)被诫勉谈话的,取消单位年度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四条 效能问责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

(一) 一年内被诫勉谈话2次,等同于被效能告诫1次。

(二)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等同于被通报批评1次。

(三)一年内被通报批评累计2人(次)的,给予科室(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1次;被通报批评累计3人(次)的,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1次。

(四)一年内受到不同方式效能问责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问责。

(五)科室(单位)自行检查效能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给予本科室(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的,不适用于逐级追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所在科室(单位)年度考核党风廉建设方面的扣分依据。

(一)一年内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被诫勉谈话的,年终单位考核成绩每人(次)扣0.5分;副科级以上干部受到诫勉谈话每人(次)扣1分;负责人受到诫勉谈话每人(次)扣1.5分。

(二)一年内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的,年终单位考核成绩每人(次)扣1分;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受到效能告诫每人(次)扣1.5分;负责人受到效能告诫每人(次)扣2分。

(三)一年内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被通报批评的,年终单位考核成绩每人(次)扣1.5分;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受到通报批评每人(次)扣2分;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每人(次)扣2.5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效能督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