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财政惠民政策汇编(2016年度)

来源:365外围投注网站 发布时间:2016-03-09 17:47:11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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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范围 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 主管 部门 咨询 电话


1、粮食综合补贴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办建[2014]527号) 2014年 全市种粮农户 2004年起对种粮农民实施粮食直补政策。2006年增加农资综合补贴。2013年,我省将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粮食综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81元,一定三年不变。2014年我市的粮食综合补贴一次性加补3.8元,合计84.8元。 农业局 5196200
2、农作物良种补贴 《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号) 2004年 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为了加快优良品种推广步伐,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对农民种植小麦、玉米等作物使用良种予以补贴。现行农作物良种补贴标准是:小麦、玉米10元/亩。 农业局 5196200
3、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陕西省冬小麦“一喷三防”技术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陕农业计财[2014]89号 2014年 自愿实施“一喷三防”政策的冬小麦种植户 ①服务组织补助。由农业部门根据防控任务,选择具有一定能力的植保、农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农业、财政部门在核查效果和实施面积后,按照标准予以补助。②“一卡通”补助。按照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原则,按照农户防治的实际核实面积,每亩补助5元,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民“一卡通”帐户中。③物资补助。按照补助标准招标采购物资,在开展病虫防治前将物资下发给专业防治组织或农户,并对采购的药、肥要留样封存备查。 农业局 5196200
4、春播地膜玉米补贴 陕西省农业厅《2004年春播地膜玉米补贴资金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04]33号) 2004年 采用地膜技术组织种植玉米的农民 从2004年起,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农民春播地膜玉米生产实行地膜补贴。全生活上范围内种植春播地膜玉米的农民,都属于补贴范围之列,补贴的标准是每亩地膜玉米省财政补贴10元。 农业局 5196200
5、能繁母猪补贴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0号) 2007年 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 农业局 5196200
6、农机具购置补贴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陕西省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07]3号) 2013年 陕西省辖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对省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农机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非通用类产品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补贴对象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同一购机者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 农机中心 5226186


7、退耕还林政策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陕政发[2008]2号) 1、原政策2000年起实施;2、完善政策2008年起实施 实施退耕还林的退耕农户 2000年,退耕还生态林补助执行每亩每年补助粮食100公斤的标准,同时规定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与管护任务挂钩。2003年起,将补助粮食折为现金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按每公斤1.4元折算,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40元,原每亩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补助给退耕农户,退耕还生态林补助期限8年。2007年,为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继续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退耕还生态林补助延长8年,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林业局 5211159
8、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 市政府《韩城市2015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方案》(韩政发[2016]183号) 2016年 1、龙门镇、西庄镇工业园区周边受废水、废气、废渣污染耕地;2、全市贫困户中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地块。 补助资金每亩15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每亩3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现金补助分三次拨付下达,即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第二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400元。 林业局 5211159


9、扶贫移民搬迁补助政策 《陕西省扶贫规划》(陕政发[2002]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山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陕政发[2011]13号) 2002年 列入《陕西省扶贫规划》中属于移民搬迁范围的农民 陕西省从2002年起,对列入《陕西省扶贫规划》中属于移民搬迁范围的农民,实行“5+1”政策,即每搬迁一户中省财政扶贫交错补助5000元,每搬迁一人中省财政扶贫资金补助1000元,市县分别补助500元。每年实施移民搬迁5万人。2009年8月份,我省实施“千村贫困人口搬迁工程”补助新标准,在首批启动的206个扶贫搬迁村中,每搬迁1人补助3800元,每户还将获得1000元的宅基地整理费;对建房仍然有困难的绝对贫困户,每户再补助1万元,补助数量控制在搬迁贫困户的10%以内。 扶贫办 5221095
10、扶贫贷款贴息政策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 2007年 分为两类,一是项目贷款贴息,主要针对扶贫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贫困地区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二是小额到户贷款贴息。对贫困户发展生产予以小额到户贷款贴息。 1、项目贴息:主要针对扶贫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贫困地区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重点扶持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具体由各级扶贫部门逐级申报、审核,由省级扶贫部门审核后向有关金融部门推荐,最终由金融部门审核立项,贷款发放后财政部门按期结算贴息。项目贷款执行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财政据实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2、小额到户贷款贴息:对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予以小额到户贷款贴息,每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贴息标准为5%,贴息方式因县不同,可以通过“一折(卡)通”方式直接贴息到户,也可以由县财政直接将贴息资金结算给贷款金融机构,农户享受优惠贷款。 扶贫办 5221095
11、农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补助 陕西省扶贫办《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陕扶办发[2013]29号) 2013年 项目区内贫困户 种养殖项目每户补助5000元,加工业、设施大棚每户补助1万元。 扶贫办 5221095


12、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扶办发〔2011〕50号) 2011年 我省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中登记在册、新学年被高职以上学院录取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本科生和大专生。 1、被本科院校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大学生,每生四年累计资助12000元:新生入学第一年资助5000元/人,第二年资助3000元/人,第三年和第四年各资助2000元/人。
2、被高职院校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并报到就读的贫困家庭应届大专生,每生三年累计资助6000元:新生入学第一年资助3000元/人,第二年资助2000元/人,第三年资助1000元/人。
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项目,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我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把关,渭南市扶贫办、财政局审定批准,省扶贫办、财政厅备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扶贫办 5221095
13、水库移民补助政策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006年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民移民。其中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现状人口),自2006年7月1日再连续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20年。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入给移民个人的应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 移民局 5288088




1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65号) 2015年 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2500元/人年,低保金原则上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类型实行分档救助。A类极困档:205元;B类特困档:175元;C类贫困档:120元。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实行社会性发放,也可实行按月发放。 民政局 5211235
城市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455元/人月,达不到当地保障标准的,可按全额或差额享受低保金,其中对无生活来源、五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差额享受。城市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 民政局 5211235
15、临时救助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韩城市政府《韩城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2015年 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救助标准按我市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其中单次救助不能超过8000元,年度累计救助不能超过15000元。 民政局 5211235
16、农村五保供养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8号) 2015年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2015年,经省民政厅、财政厅研究,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集中供养)和5500元/人年(分散供养)。 民政局 5211235
17、城乡医疗救助 省民政厅《陕西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陕民发[2012]28号;韩城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韩民发[2015]38号 2015年 在切实将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1)特困供养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部分据实救助。(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救助比例为70%,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3)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4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未达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的,不予享受医疗救助。(4)因病返贫家庭成员,符合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合规费用超过3万元,扣减3万元的费用计入救助基数,按2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不超过2万元。(5)在每年度末,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可对一次性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对象实行二次救助,救助比例不超过20%。 民政局 5211235
优抚安置类 18、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陕西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3]29号) 2013年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按残疾等级和性质享受残疾抚恤金,其中:一级因战43630元/年、因公42250元/年、因病40870元/年;二级因战39480元/年、因公37410元/年、因病36010元/年;三级因战34640元/年、因公32560/年、因病30490元/年;四级因战28390元/年、因公25630元/年、因病23550元/年;五级因战22180元/年、因公19390元/年、因病18010元/年;六级因战17330元/年、因公16400元/年、因病13860元/年;七级因占13170元/年、因公11780元/年;八级因战8310元年、因公7610元/年;九级因战6910元/年、因公5540元/年;十级因战4850元/年、因公4150元/年。 民政局 5211235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烈属:城镇13860元/年、农村797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11890元/年、农村761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11190/年、农村7290元/年。 民政局 5211235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3025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2630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13650元/年。
在乡老复员军人 补助标准910元/月。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补助标准440元/月。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生活标准为320元/人月。 民政局 5211235
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及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1937.7.6前入党的490元/人月;1937.7.7—1945.9.2入党的430元/人月;1945.9.3—1949.9.30入党的350元/人月;。
19、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陕西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贯彻落实陕发〔2015〕1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 义务兵应征入伍,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领取优待金时,应当持《入伍通知书》原件审验。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即:按照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标准发放。 民政局 5211235
社会福利类 20、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陕西省民政局《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 2012年(新)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保健补贴。 民政局 5211235
2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 2016年 具有我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人均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残联 5228762
2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通知》(陕财办社〔2014〕94号) 2014年 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2010年每户补助7900元/年;2011年每户补助7900元/年;2012年每户补助9400元/年;2013年每户补助10000元/年;2014年每户补助10000元/年 住建局  
  23、其他补助       村干部工资、社区报酬、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北林工程等、    

 

    附件:2016韩城市财政惠民政策汇编.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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