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支付中心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改进中心窗口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中心软环境建设,依据四项制度有关规定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惠民支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单位派驻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办事人)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引导、帮助办理、给予答复解释的制度。
本细则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支付中心接待办事人员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中心在各服务窗口设置公示牌,公布本窗口服务事项、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以及投诉方式等信息资料,全体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以便群众监督。
第五条 各窗口在大厅资料柜摆放服务事项告知单,将职权范围内服务事项设置的依据、办理程序、所需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内容一次性告知办事人。
第六条 首问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在服务窗口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逐一登记,以备查询。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全部材料。若经办人不在,应先将办事人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姓名及联系方式记录,及时移交经办人。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解释说明,引导办理,告知办事人承办单位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办事或咨询时,应当依照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务实清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办事人不接待、置之不理,推诿扯皮;
(二)没有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不及时受理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
(四)对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员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在窗口通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报送市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办事人对首问责任人的工作有异议的,可以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意见箱进行投诉。有关单位受理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民支付中心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市财政惠民支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软环境建设,依据四项制度有关规定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单位派驻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中心及各窗口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流程、办理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投诉方式;
(四)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第六条 中心各窗口所有工作人员应履行八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部门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七条 中心应在各窗口制定的服务标准基础上,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八条 中心各窗口应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制,全方位开展好即时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等服务承诺。
第九条 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程序进行问责:
(一)不制订服务承诺的;
(二)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三)违背服务承诺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由支付中心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报送市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民支付中心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惠民支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软环境建设,依据四项制度有关规定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单位派驻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进入中心的各窗口人员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 各窗口人员对办理的服务项目应明确办理承诺时限。
第五条 各窗口人员办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当日办结不了的也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六条 办理的服务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将延期原由书面告知办事人。
第七条 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必须承诺本单位办理和报出时限。
第八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的;
(四)不按规定给办事者答复的。
办事人因自身责任未按办事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属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九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的,由中心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报送市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民支付中心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一、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惠民支付中心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惠民支付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三、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是指惠民支付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或窗口、联系电话的;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有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文明、规范化服务制度,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影响很坏的,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办事“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四)违反退办件办理制度,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
(五)违反AB岗工作制,出现无人顶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六)因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缺位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七)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人员轮换,未办理移交或交接不清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八)窗口负责人对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
五、追究的责任
根据失职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效能告诫、惠民支付中心内部通报批评、向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向全市部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写入年终考评,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