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均需纳入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二条 保证金的交纳及退付,必须以非现金形式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第三条 保证金的收取。
各投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交纳时间、金额、方式,将保证金按时、足额交纳到保证金账户,并持银行转账凭证到政府采购中心,由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开具保证金交纳收据。
第四条 保证金的退付。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2、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3、质量保证金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在质保期满后,供应商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并持采购人出具的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证明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4、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在接到保证金退付申请后,及时报请中心主任审批,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
5、保证金退付的收款人必须与投标时的名称一致。
6、保证金退付时不计付利息。
第五条 保证金账户应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及时办理保证金的交纳和退付业务,并做好账簿登记和凭证整理归档工作。
附:保证金退付申请单
附件:保证金退付申请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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